(2017)京0112执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邢杰,北京缘鑫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金晔。被执行人邢杰,男,1982年08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缘鑫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乙55号院1号楼521室。法定代表人,邢杰。本案立案后,承办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书中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无人接收,此址查无此人,经查,被执行人公司不再实际经营,被执行人邢杰名下有车辆一台,已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一方同意本院对此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正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高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