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华龙与湖北汉水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龙,湖北汉水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775号原告:刘华龙,男,生于1988年5月21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湖北汉水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龙与被告湖北汉水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龙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华龙负担。审判员 罗 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豆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