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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永山与郝吉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山,郝吉飞,郝资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420号原告:王永山,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郝吉飞,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辉,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郝资正,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永山与被告郝吉飞、第三人郝资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永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永山负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贾依军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