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雄、李国禄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雄,李国禄,宜春市万花园众和实业有限公司寨下加油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27号申请人:陈雄,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福建仙游人,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李国禄,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福建仙游人,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宜春市万花园众和实业有限公司寨下加油站,营业场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园岭村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CAD9A.负责人:曾德兵。申请人陈雄、李国禄与宜春市万花园众和实业有限公司寨下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陈雄、李国禄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万花园众和实业有限公司寨下加油站银行存款102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保单号ANACO61Z0117Q000001W《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雄、李国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万花园众和实业有限公司寨下加油站银行存款102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雄、李国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