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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嘉利与冯庆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嘉利,冯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50号之一申请人:高嘉利,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冯庆忠,男,汉族,1975年3月18号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高嘉利与冯庆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庆忠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为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19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冯庆忠已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庆忠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的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