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德苗与被执行人邓万武、龚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苗,邓万武,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唐德苗,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被执行人邓万武,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被执行人龚磊,男,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申请执行人唐德苗与被执行人邓万武、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2003)芝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万武、龚磊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