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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双和、孙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双和,孙宝君,郝金凤,宋汉辰,徐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491号申请人:夏双和,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孙宝君,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郝金凤,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宋汉辰,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徐国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夏双和与被告孙宝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双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宝君、郝金凤、宋汉辰、徐国强名下的银行存款8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及土地。申请人夏双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宝君、郝金凤、宋汉辰、徐国强名下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及土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灵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