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再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王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38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组织机构代码89047399-2。法定代表人:陈利群。委托代理人:梁煜光、庄汉有,均系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再德,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再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再德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13379.44元及利息、复利,支付律师费500元,并承担受理费91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经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再德的银行存款1204元。上述款项已转为执行费。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再德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粤A×××××、粤A×××××汽车。其中,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再德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案外人宋爱军提出权属异议、粤A×××××汽车案外人孟照启提出权属异议[(2017)粤0106执异131、158号]。上述异议本院正在审查,本院暂无法处理;查封的粤A×××××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强制处分。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执行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6执4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展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