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石立生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石立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寨阳乡寨阳村。法定代表人:杨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立生,男,苗族,1975年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寨阳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仁辉,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侵权纠纷。上诉人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立生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xxx号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租赁期间已单独出资修建了厂房、水电设施、道路等总共投资一百多万元。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出此事实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进行相应赔偿,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合法要求不予理会,不进行评估也不予受理。二、一审程序违法。本案诉争标的高达数十万元,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当事人双方对此案也未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此外,在一审阶段,上诉人为查清案件事实,已依法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估价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却拒不接受,直接开庭径行判决,属于剥夺上诉人申请鉴定权的违法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贤周审 判 员 彭志友审 判 员 曾浩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乐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