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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家友与李发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友,李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朱家友,男,1968年5月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委托执行代理人:梁运昌,腾冲市猴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发涛,女,1983年2月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朱家友与李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15000元,申请人执行人未受偿。因被执行人外出不归,且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安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