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梓鑫对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梓鑫,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214号申请人:徐梓鑫,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地址: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徐梓鑫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供一业暂停向被申请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1标段暖房工程款1,500,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梓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供一业暂停向被申请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1标段暖房工程款1,5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续保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梓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