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衢州旺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枫,危娟,毛荣华,徐升,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93648597L(1/1),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中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瑾,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波,男,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0000003787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万川村28-80号。法定代表人:周枫。被执行人衢州旺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0300000359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毛荣华。被执行人周枫,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危娟,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毛荣华,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徐升,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上徐埂2-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8810513211463。法定代表人周枫。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衢州旺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枫、危娟、毛荣华、徐升、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衢州旺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枫、危娟、毛荣华、徐升、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归还承兑汇票垫款1225254.21元及利息、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枫、危娟名下位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小区××室的房屋,以及位于衢州市××××万川村的工业用地本院均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毛荣华、徐升名下位于衢州市××江区××区××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山市××村××、××至××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毛荣华名下车牌为浙H×××××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变现。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事实和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