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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司救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执65号救助申请人:李春花,女,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南漳县城关镇榆树岭村*组,身份证号码:4206241977********。救助申请人李春花因申请执行与张勇军、襄樊金星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0年7月,申请人李春花与其丈夫杨玉强受杨永红雇佣到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廉租房工地上捆扎钢筋。2010年9月1日上午10点多钟,张勇军驾驶其挂靠于被执行人金星辰运输公司的货车在给该廉租房工地运送碎石出工地时,将正在工地干活的申请人李春花挂倒,并将李春花右脚辗压,致李春花右足躁完全毁损伤,李春花受伤后即被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治疗,同日转往襄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行截肢术。2010年10月14日,经南漳县彰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该伤已构成伤残VI级,花去医疗费11265.03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春花所受的经济损失296300.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赔偿12万元,剩余176300.28元由张勇军赔偿141040.22元,由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赔偿17630.03元;张勇军赔偿李春花精神抚慰金25000元;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李春花精神抚慰金5000元;襄樊金星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已赔付到位。截止现在,被执行人张勇军已赔偿申请人62500元,下欠103540.22元至今未付。经查询张勇军银行存款及不动产情况,其家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执行人员先后前往被执行人张勇军家及其岳母家查找张勇军下落,均无结果,至今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襄樊金星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只有一间办公室,且在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已搬走不知去向,该公司实际上就是一空壳公司。现被执行人张勇军、襄樊金星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联系方式,确系无能力执行。李春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右腿被压伤,导致截肢,失去劳动能力,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残疾等级为四级,且有70多岁年老的父母需要瞻养,其父右腿残疾,行动不便,母亲双目失明,儿子在读书,全家仅靠李春花丈夫务农维持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李春花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李春花司法救助金41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