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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660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开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71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