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静与重庆凯力威莫伊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重庆凯力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906号原告:杨静,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凯力威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杨静诉被告重庆凯力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杨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仁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