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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静与重庆凯力威莫伊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重庆凯力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906号原告:杨静,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凯力威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杨静诉被告重庆凯力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杨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仁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