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99号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天地家园18-1-1101。负责人:吴继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亮,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5日入职申请人公司,双方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2015年3月1日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工时制度,2015年12月1日将岗位变更为高级主任-客户服务,2016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住户服务部高级主任,合同约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制度等内容。2016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开始休病假,2017年5月29日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医疗期满,2017年7月5日通知被申请人将其工作调整至其他客服工作岗位,薪资福利不变,被申请人予以拒绝。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19日两次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通知书》要求其5日内复岗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至今被申请人未复岗也未进行劳动能鉴定。另,申请人2015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已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已全额支付被申请人加班费,不存在延时加班费差额,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7年9月6日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17)第608号仲裁裁决书;2、请求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钺就本案终局裁决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对该案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