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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52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胡和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零陵支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胡和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零陵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324、326号。主要负责人:雷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和群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零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9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零陵支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9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李湘沅助理审判员  刘 青助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