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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跃中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民,薛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民,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薛跃中,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凤民与被执行人薛跃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22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薛跃中于2017年5月16日前给付张凤民劳务费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凤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凤民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薛跃中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薛跃中在各银行共开设4个账户,账户余额为89.89元,本院已冻结其尾号为3732、9672的账户,但尾号为9672的账户为轮候冻结,且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薛跃中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薛跃中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薛跃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凤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薛跃中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凤民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薛跃中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凤民发现被执行人薛跃中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薛跃中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芸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