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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庚与吉林省金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庚,吉林省金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7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庚,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金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西新村。法定代表人:林宪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宇,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陈庚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金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旭混凝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斓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