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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0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祖锋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锋,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徐振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11号之二原告:李祖锋,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九一南路(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兴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78561L。法定代表人:陈善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78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4095580R。法定代表人:陈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瑞景生活广场B幢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7222R。法定代表人:徐振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振奋,男,1972年5月3目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李祖锋与被告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徐振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祖锋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祖锋以其和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锋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李祖锋负担。审 判 长 范  志  敏审 判 员 陈  福  柱人民陪审员 游  志  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文娟(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