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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工勘院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工勘院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19号。法定代表人刘咸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1幢三层。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9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西侧西雁国用(2015)出第017号土地(地号为YT6-6-61-1号,使用面积为51587.63平方米)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名下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本案申请执行人,其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现该案正在等待分配款项,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应受偿130889.25元及利息,未受偿130889.25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有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0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01室合议庭成员:贾宇润、张奕鹏、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贾: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张哲: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9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西侧西雁国用(2015)出第017号土地(地号为YT6-6-61-1号,使用面积为51587.63平方米)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名下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本案申请执行人,其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现该案正在等待分配款项,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现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奕鹏:同意上述意见。贾: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3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有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