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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国琼、项能朝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石国琼,项能朝,谭会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190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石国琼,女,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项能朝,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谭会东,女,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国琼、项能朝、谭会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9日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