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徐州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61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州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南京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柯常林,总经理。上诉人徐州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4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徐州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承包的土建工程位于山东省寿光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且约定的郑州市二七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不存在或者说约定不明,因此管辖约定无效。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第1.2项载明:“甲方是使用劳务单位,乙方是输出劳务单位,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同时结合该合同其他内容,一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的立案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如果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由郑州市二七区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管辖约定所载明的管辖法院名称虽有错误,但双方约定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意思表示明确,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管辖约定,本案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徐州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