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财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伟、蔡延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蔡延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财保145号之一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97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蔡延芳,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蔡延芳与申请人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申请人王伟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或同等价值数额的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足额保证金予以担保。现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足额保证金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申请人王伟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