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云海与邓平、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海,邓平,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291号原告:邵云海,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颜艳,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平,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汪娟,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邵云海与被告邓平、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案受理后按照原告邵云海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云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肸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桑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