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林、吴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林,吴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书记,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刘玉林,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吴红艳,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林、吴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2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登寿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琼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