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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海与张应长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张应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47号原告:刘海,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张应长,生于1976年8月11日,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刘海与被告张应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刘海负担。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