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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金荣与魏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荣,魏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405号原告:季金荣,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魏莎,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季金荣与被告魏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季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1日,魏莎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半年还清。后其多次催要,魏莎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季金荣提供的魏莎的住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邮件被退回,季金荣未能提供魏莎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退还给原告季金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