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廖达峰与徐振清、徐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达峰,徐振清,徐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4802号原告:廖达峰,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徐振清,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徐志贤,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廖达峰与被告徐振清、徐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徐振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徐志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振清、徐志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5日,被告徐振清向原告廖达峰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4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逾期期间需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利息均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被告徐志贤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捺印,承诺如徐振清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则由其承担全部款项。同年5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该笔借款,被告徐振清当日即归还5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被告迟迟未依约归还,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振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达峰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9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5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志贤为被告徐振清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振清追偿;三、驳回原告廖达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30元,由原告廖达峰负担119元,被告徐振清、徐志贤负担29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姚冬琴书 记 员 陈之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