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民初1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文水、XX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水,XX阳,吴俊毅,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517号之一申请人:王文水,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阳,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吴俊毅,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姜敏,女,197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文水与被告XX阳、吴俊毅、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1517号诉讼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杨进跃、王美婷以其共有名下座落于西湖区云锦路XXX号信华商务中心1#写字楼1618室(XX层)(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房产、被申请人姜敏与共有人吴宇康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XX号江信国际花园XX栋XX单元XX室房产、被申请人XX阳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XX号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XX室(第XX层)(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房产、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天佑支行帐号:20×××32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东路支行帐号:62×××01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北京西路支行帐号:62×××51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民生银行南昌沿江支行帐号:35×××76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帐号:62×××66-000000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湖滨支行帐号:62×××15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XX阳在中国民生银行南昌沿江支行帐号:35×××80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XX阳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帐号:62×××66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XX阳以已查封的二处房产价值已超出申请保全的金额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天佑支行帐号:20×××32存款110万元、被告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东路支行帐号:62×××01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北京西路支行帐号:62×××51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民生银行南昌沿江支行帐号:35×××76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帐号:62×××66-000000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湖滨支行帐号:62×××15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XX阳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帐号:62×××66存款110万元的冻结。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XX阳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天佑支行帐号:20×××32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东路支行帐号:62×××01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北京西路支行帐号:62×××51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民生银行南昌沿江支行帐号:35×××76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帐号:62×××66-000000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姜敏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湖滨支行帐号:62×××15存款110万元、被申请人XX阳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帐号:62×××66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