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中国移动甘肃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中国移动甘肃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750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2年3月1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9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中国移动甘肃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中国移动甘肃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被告马某某某(东乡县通信施工队)负责在东乡县百和乡大杨家村路段安装中国移动公司光缆线时,原告马某某驾驶甘NC5***号小型客车从临夏市沿百折公路驶往百合方向,行驶至被告马某某某施工路段时与被告马某某某平铺在该施工路段的钢丝挂蹭,导致原告车辆及被告光缆线等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车辆损害修理费、施救费等5699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自2017年7月20日至诉讼及执行期间的全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款及停运期间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当庭付清;二、被告中国移动甘肃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