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执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646连云港海通传媒有限公司与辛寿田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海通传媒有限公司,辛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364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海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陈修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迁,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寿田,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海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寿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706执36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陈 兵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秉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