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天恒与陈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天恒,陈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855号申请执行人:肖天恒(曾用名肖宇超),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陈辰,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肖天恒与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辰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石湖嘉苑房产。该房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该房产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173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