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庞德、王功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庞德,王功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7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七里塘长江西路499号与潜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0729A。负责人:项明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运义,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福,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德,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功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被告庞德、王功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