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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建兰申请执行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兰,李长城,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袁建兰,女,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李长城,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郑周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袁建兰、李长城申请执行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款及不动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