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