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次塔与次仁本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次塔,次仁本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次塔,西藏那曲县人。被执行人:次仁本桑,西藏巴青县人。申请执行人次塔与被执行人次仁本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那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次仁本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次塔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共两起案件,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买卖款共5816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工商以及国土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核实,本院现已查控被执行人次仁本桑的财产为位于那曲地区浙江小区浙A-55-1-5,经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协议,自行寻找买家以320000.00元价格卖给了第三人(索南曲英),扣除次仁本桑两年未交的电费水费10000的费用,还有格桑伦珠等4人找到当事人奖励2000元和仁增拉措找到买家奖励1000元,其次给拆迁办差价75395.40,实际可分配237236元(不包括糌粑盒23400元)。因此,在各申请人的同意下本院按照25%的比例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兑现了执行案款,即申请执行人此次实现债权115918元,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案款115918元。另外申请人先前从被执行人处已拿到现金和车款共107150元,木制糌粑盒18个每个按600元共10800元。现阶段被执行人次仁本桑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次仁本桑现有的财产全部兑现完毕,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与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巴次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西达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