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玉涛、梁飞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涛,梁飞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36号申请人:罗玉涛,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梁飞野,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2049号之四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梁飞野所有的价值3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隐藏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