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远森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远森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1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法定代表人:郑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健,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远森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1136铺。经营者:陈文森。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远森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项炳那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