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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蔡炳忠与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炳忠,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初4528号原告:蔡炳忠,男,194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法定代表人:沈三明,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明,如东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炳忠与被告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炳忠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炳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9800元,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于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并执行终结,于九庆的住房两间被执行交付给原告。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为此原告数十次找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栟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9800元。同时此事给原告造成了误工和交通费损失。特具状诉讼。被告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辩称,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原告诉请的依据是调解协议,该协议按照事实是显失公平,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原、被告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本院(1998)东栟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0)东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拆房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经过庭审质证审核,足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案外人于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于1998年9月2日依法作出(1998)东栟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九庆偿还蔡炳忠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8331.20元。后蔡炳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东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属于九庆所有的座落在如东县栟茶镇姜河村4组座北朝南砖木结构瓦房西首两间归蔡炳忠所有,并已实际交付。2016年9月18日,本案被告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与案外人于九庆协商达成拆房协议,协议约定:拆除于九庆四间住房及围墙(含本案原告蔡炳忠占有的西首两间),协商补助拆房款25800元。房屋拆除后,本案原告向被告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拆除的四间房屋有两间归其所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17年6月20日,经如东县栟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房屋款227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拆除房子的任何责任;二、补偿款履行方式,补偿款22700元中有12900元已通过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尚有9800元由被告直接打入原告指定的一折通账户;三、此事一次性调解终结,原告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向被告提任何主张和要求。原告蔡炳忠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沈三明均在协议书上签名。此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案外人于九庆的两间房屋经法院裁定,交付给本案原告占有、使用,他人不得侵犯。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的两间房屋,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原、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辩称调解协议显示公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其损失9800元,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拆除的房屋无法恢复原状,故原告的该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如东县栟茶镇江安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炳忠财产损失人民币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