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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兴华、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兴华,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兴华,男,1958年12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民,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南路水果市场。法定代表人:何文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溱农路龙祥苑。法定代表人:何文德,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金伟,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兴华因与被上诉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兴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苟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