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856号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319、320房间。法定代表人:周焕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莹。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