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连库与侯金鹏、张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库,侯金鹏,张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511号原告:吕连库,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侯金鹏,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张秀芬,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吕连库与被告侯金鹏、张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吕连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约定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8日,二被告以经商急需资金为由,在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整,并亲笔为原告书写了借款《欠条》,承诺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8日前。2015年12月27日,二被告再次在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整,承诺2016年12月27日前偿还。现上述两次借款二被告均逾期未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吕连库不能提供被告侯金鹏、张秀芬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侯金鹏、张秀芬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侯金鹏、张秀芬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连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退还原告吕连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