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民初2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刘良、俞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良,俞悦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657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良,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地安徽省。被告:俞悦,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刘良、俞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良、俞悦的起诉。审判员  魏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