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19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保某某与被告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某某,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9670号原告:保某某,男,彝族,1983年3月20日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委托代理人谢红新,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子杰,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卫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某某与被告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卫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1200元的财产。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2017深龙法)富恒达保第1001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卫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12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冼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