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钟顺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钟顺笔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顺笔,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顺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钟顺笔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海燕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万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