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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叁观与王文靖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叁观,王文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第13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叁观,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无业,现住喀什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靖,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疏勒县。再审申请人任叁观与被申请人王文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1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任叁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志豪审 判 员 段武伟审 判 员 马小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昕彤书 记 员 李经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