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继花与朱善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继花,朱善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谢继花,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委托代理人:万申高,男,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善语,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委托代理人:邓岳,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218901。谢继花与朱善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继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1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借款本息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自愿协商,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10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朱善语所欠谢继花的本息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朱善语于2017年10月18日前付15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付138000元,余款6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刘小苏刑满释放,结清账后再履行。201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朱善语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50000元。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谢继花领取了执行款150000元,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则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