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向前、湘乡涌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向前,湘乡涌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东山北路涌鑫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向前,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湘乡涌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涌鑫大厦。法定代表人龚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8号颐美会现代城第1、2栋2526房。法定代表人龚树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向前、湘乡涌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湘潭市湘乡市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0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向前、湘乡涌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蔡日总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