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郑宇、刘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郑宇,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郑宇,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燕,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郑宇、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郑宇、刘燕已履行了案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80执1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