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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郑宇、刘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郑宇,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郑宇,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燕,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郑宇、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郑宇、刘燕已履行了案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80执1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庭 搜索“”